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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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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尊享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 主合同及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 形身故,合同终止,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主合同及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