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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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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鑫两全保险(2014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及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2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