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鑫两全保险(2014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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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及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25年
保障期限: 2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