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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老师
  • 中国人寿
  • 所在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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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