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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老师
  • 中国人寿
  • 所在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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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E 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 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80%给付客运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80%给付自驾车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