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 款)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7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 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70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猝死;
2.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