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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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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1)因发生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2)因意外导致骨折但没有住院治疗的,我们按《骨折给付日数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或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贵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