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宁意外骨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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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完全性骨折,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所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受到的任何伤害;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原发性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