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给付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
住院保险金 |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我们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门诊保险金 |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我们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三、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四、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或挂床等治疗;
五、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六、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