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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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费用 | :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堕胎、难产、节育及其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实施整容、整形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