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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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若在90天观察其后,在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包括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七、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部分;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