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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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我们扣除当地医疗报销后并扣除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我们扣除当地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普通门诊免赔部分后,我们按合同约定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者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的诊疗;
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