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 姜老师
  • 中国人寿
  • 所在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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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6/10/15年和7/9/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病身故的,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2)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病身故的,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满期保险金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可领取满期保险金1000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因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发生意外身故,我们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满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后,仍给付100000元的交通意外身故赔偿金。 (2)如因地震、洪水、泥石流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我们给付巨灾保险金300000元。满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后,仍给付200000元的巨灾赔偿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合同生效1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获得健康保险金100000元。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5/6/10/15年和7/9/15/20年

责任免除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

风险活动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其他免除责任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条款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相

同。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其他免除责任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条款第一、四、五、七、八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