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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保费豁免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