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6/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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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年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分享红利 |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5/6/10年
责任免除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